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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三种交通事故机构垫付抢救费

2015-03-31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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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泰安市法制办公示《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办法,三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可获得救助机构垫付,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

  导读:泰安市法制办公示《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办法,三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可获得救助机构垫付,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得超过10万元,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支付而拖延救治、不予救治。

  三种道路交通事故 最高可获10万元垫付费

  根据征求意见稿,出现三种情形道路交通事故,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分别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说明,经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垫付。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规定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支付而拖延救治、不予救治。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或责任人支付,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救助基金垫付。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得超过10万元。

  拒不偿还垫付费用 将被告上法庭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将会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方式、金额及期限。

  对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和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在其办理年审、过户等相关业务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相关责任人拒不偿还垫付费用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体系,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市公安部门管理基金 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根据规定,市公安部门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工作。救助基金主要包括: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基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等资金。

  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基金用于投资。救助基金年终结余部分,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泰安市将建立由医疗、保险、法律、交通事故处理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核销等提供咨询服务,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为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泰安市法制办将《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开征集时间为3月27日至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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