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个人的出租车挂靠在某运输经营公司名下,以公司名义运营,按期交管理费等。3个月前,刘某驾车途中因超速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庞某。交警部门还查明刘某系酒驾,遂认定刘某负全责。本起事故造成庞某七级伤残、近35万元的损失。庞某将保险公司、刘某和其挂靠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该公司辩称,自己并非真正的车主和实际承运人,与受害人庞某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肇事者刘某并非公司职员,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庞某共计12万元,其余22.6万元损失由刘某承担,其挂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案执行中,法院执行人员经查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6万元,遂从挂靠公司账户上强制划拨16.6万元给庞某。
小编说法:
在我国,出租车大多挂靠在运输经营公司的名下,按期向其支付管理费等,并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由于公司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因此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的赔偿主体包括交强险保险公司、车主刘某和其挂靠公司。由于出租车司机个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而出租车公司则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因此庞某将公司一同列为被告是明智的选择,保证了自己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