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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合同的注意事项

2018-07-04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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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那么建筑工程招标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些什么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建筑工程招标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些什么呢?招标合同是合作双方就某项工程或任务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别订立的合同。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建筑工程招标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开标、评标

  1、组成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委产生方式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评标标准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若不符合前述条件或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发布中标通知、签订书面合同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报告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中标无效情形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

  1、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招标人有泄露应当保密情况行为的;

  4、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违法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

  7、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就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建筑工程招标合同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读者。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招标。施工单位最终向业主交付按招标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产品。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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