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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年龄”不宜操之过急

2013-10-2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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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社部提出适时建议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其实并不突兀。随着人口老龄化来临、社保基金压力增大,和各国退休年龄比照,我国目前相对偏低的退休年龄迟早需要延后。只是,延迟退休年龄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宜...

  人社部提出适时建议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其实并不突兀。随着人口老龄化来临、社保基金压力增大,和各国退休年龄比照,我国目前相对偏低的退休年龄迟早需要延后。只是,延迟退休年龄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宜操之过急。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采取现收现付制,随着越来越多的参保人进入退休年龄,基金支付压力日益凸显。通过延迟退休年龄,“以收代支”的好处显而易见,有专家测算,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可以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但是,养老保险的基金缺口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延迟退休年龄并不能完全缓解基金支付压力,应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社保保值增值等多种手段,多方面寻求解决之道。

  延迟退休年龄一头关乎养老,另一头牵着就业。统计显示,2011年全国新增退休人员521万人,新增就业人口为1200多万,而2012年全国城镇需要安排的就业人数,就达到了2500万人。以此推算,即便每年有500多万退休人员腾出岗位,每年大约还有1200多万劳动力不能就业。此时贸然延迟退休年龄,很可能加剧就业压力,这个问题并不比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更让人省心。

  从目前来看,各界对延迟退休年龄看法不一,分歧尤大。可见,这项尝试在增进一部分人权益的同时,也可能影响另一部分人的权益。因此,延迟退休年龄不可“一刀切”,而应该给参保人充分的选择权利。

  特别是对即将退休的参保人来说,此前规定“缴费满15年,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领取条件,应视作养老保险制度与参保人之间的一种契约,不能单方面推翻。当然,也可给这部分人选择权,参保人既可以按照现行政策按时退休,也可以通过优惠政策,如延迟退休可多领养老金等方式,进行引导。

  长远来看,延迟退休年龄确实是必然趋势,且完全可以在制度设计上未雨绸缪。欧美国家虽然普遍退休年龄在60—65岁之间,但其社保体系更为完善,就业压力也不如我国这般突出。在美国,除了基本的社会保障,企业年金覆盖率也非常高,而我国多数参保人主要还是依靠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基于这种现实,我国解决养老保险历史欠账、农村养老保险保障偏弱、企业和机关养老“双轨制”、充养老保险缺位等问题,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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