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女职工生育期间 工作岗位应保留

2012-12-26 18: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女职工岳某于2005年参加工作,与单位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单位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发现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部门领导又不予安排其他工作,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都没有下文,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来到花乡司法

  女职工岳某于2005年参加工作,与单位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单位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发现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部门领导又不予安排其他工作,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都没有下文,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来到花乡司法所求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单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编辑推荐:

女工保护必知二三事

女工保护必知二三事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550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