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邓大叔诉称:我家的四合院因为城市改造拆迁后,国家补偿了一套安置房给我,我将该安置房房产证交由儿子邓先生放着,并告诉儿子,我死了他才有处分权。邓先生后因急需用钱,就把我的房屋卖给汪女士,并将房产证一并给了汪女士。后因偶然间我找邓先生要房本,他含糊其辞,称房本丢了,未找到,于是我到房管局申请挂失补班新证件的时候,汪女士拿着房产证和字据到房管局阻止我办理新的证件,后房管局以“遗失申报不实为由”拒绝为我办理新房产证。此时我才知道事情的原委。所以请求法院:1、撤销汪女士和邓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汪女士把房本归还给我。

二、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邓先生系邓大叔儿子,邓大叔获得拆迁安置房后,将房本交予儿子邓先生保管,后邓先生因急用钱,将该房屋以75万元卖给汪女士,并为汪女士书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邓先生受家父委托将房屋卖给汪女士,出卖房屋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邓先生承担。同时邓先生还将该房房产证交给了汪女士。后汪女士又以121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杜某人。后邓大叔需用房本,问邓先生要房本,邓先生不能拿出,便以房本丢失搪塞过去,邓大叔到房管局补班新的房产证时,邓先生将此事告诉汪女士,汪女士及时到房管局组织了邓大叔办理新的房产证。此时邓大叔才知道儿子悄悄变卖自己的房产。遂诉至本院。

三、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邓大叔拥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汪女士退还房产证给邓大叔

四、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汪女士明知道邓先生没有权利处分涉案房屋,但是依旧想要并且依旧购买了该房屋,其主观存在错误,不属于善意人,并且涉案房屋也一直没有办理过户转移手续,汪女士只是占有邓大叔的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依旧是属于邓大叔所有,所以法院判决邓女士返还邓大叔房产证是正确的。

五、律师建议

靳律师提醒: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如果代他人包括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或其他亲友买房或卖房,或者以丈夫或妻子的名义共同买房或卖房,都应当事先取得他人即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否则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者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不能依法转移,即房屋的产权不能依法登记。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导致的不能依法登记和依法转移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