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郭某、郑某为某实业公司高管,因公司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但公司支付的各项补偿款明显低于法律规定应得的数额,因此二人以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理由委托郭律师向潼南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公司依法支付上述款项,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郭某各项劳动关系产生的权益共计18万余元,郑某获得11万余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司安排加班,劳动者有权获得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劳动者有权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单位原因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和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劳动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