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站所有权、经营权转让合同书

甲方(出让方):刘 ,男,汉族,河北省   县    乡(镇)  村   组   号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李  ,男,汉族,四川 县   镇 村   组   号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与乙方就“***液化气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信守:

一、甲方转让“***液化气站”的财产范围包括:液化气站所实际占用的土地、除甲方用于周转的小充气罐外的所有机器和设备及储气罐、液化气站的全部房屋(含围墙)等建筑物,用于经营的运输车辆,液化气站的全部无形财产。但储气罐内的液化气另行计价,不包含在本合同的转让总价内。

***液化气站”的各种证照及特种许可经营权及工商经营权等全部经营权利。

二、“***液化气站”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5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此款不包括储气罐内实际剩余液化气的作价款项。

三、总价款的支付期限及方式:以上款项的支付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进度挂钩,即在签定本合同书时,乙方支付30万元;当甲方取得工商部门发给的,因转让而需办理变更的受理通知书时,乙方再支付甲方20万元;当甲方取得工商部门变更后新发的登记负责人为乙方名字的工商营业执照时,乙方支付40万元;在取得以上证照后,甲方配合乙方将有关的安全许可证、消防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特种证照变更为乙方的名字,且甲方与乙方办妥移交,甲方人员入驻“***液化气站”,接管“***液化气站”时,乙方支付所余的60万元,并将储气罐内的所余液化气计款支付给甲方。

以上款项支付都是现金支付。

四、甲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有权取得转让款和储气罐内余气的作价款;

2、有权要求乙方给以配合和协助;

3、甲方负责办妥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手续,如需要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以审批或配合,由甲方解决,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在签定本合同书后,在未移交给乙方以前,保护好“***液化气站”的财产,注意安全,防止人为损坏机器设备及房屋等属于站所有的财产;

5、由甲方负责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需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或签名等,由乙方给以配合;

6、甲方应将“***液化气站”正常运转地交付给乙方,以便乙方接收财产入驻后就可以营业。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取得“***液化气站”的财产所有权和各项经营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最矮的的时间内办妥以上应由甲方办理的变更登记及应由各部门给以审批承办的手续;

3、乙方有权接收能正常运营的“***液化气站”,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运营,乙方有权扣除为恢复运营装饰需的费用;

4、乙方应按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数额支付款项给甲方;

5、乙方应为甲方办理手续的事项提供约定和法定的配合;

6、在甲方办妥手续后,乙方应及时接管和入驻“***液化气站”。

六、违约责任:

以上各条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即构成违约,除承担按总价款10%计的违约金外,如还不能弥补受害方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不足部份。

七、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则向“***液化气站”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如需修改或补充,双方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和修改的为准;如解决上出现分岐,则以主合同的原则和法律规定作判断。

九、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一份报甲方有关部门用于办理审批及变更手续。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