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岗位调整问题的法律意见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经理:

关于员工岗位调整问题,我整理了以下书面意见,供参考。

1、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工作岗位的变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作岗位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法规定了5种劳动岗位变更的情况,结合本案实际,由于两处经营地址合二为一,职工工作出现重叠重复的情况,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1996 年 5 月 30 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6]100 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3、除第2条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之外,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用人单位可调整、变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引用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变更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必须说明充分的理由。

4、因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法》第 2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结论:根据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说明充分的理由(合理性、正当性、必要性),同时程序上必须合法。综合看来,整个纠纷对用人单位较为有利。


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 杨永律师

20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