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公司为一民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已取得商品房住宅项目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证,尚有部分土地由于未能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B公司为建筑施工公司。A、B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该项目委托B公司施工,但是,B公司应先支付A公司200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在A公司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后,B公司再支付1000万元作为A公司办理相关的规划、施工手续费。B公司进场施工时,A公司返还B公司前期支付的3000万元,后根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双方签订合同后,B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万元,后由于A公司资金原因,未能按约办理完毕相应的规划、施工手续,现A方要求B方进场先行施工,B方考虑到存在一定风险,想退出该项目,追究A公司违约责任,要求A方双倍返还2000万元的定金。
二、问题的提出
1、B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不能,B方继续与A方合作,还须再投入1000万元,是否有法律保障?
三、分析意见:
A、B双方公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从法律上看,该合同具有两种法律属性:1、建设施工合同;2、融资合同。B方想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必须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才能达到目的。而根据法律规定,该项目是必须经过进行招标的工程,A方在未经过招标程序,便于B方签订施工合同,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B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风险提示:
1、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是具体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在起草合同条款前,双方必须从宏观上把握好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才能真正的约束双方;
2、合同的效力不但取决于双方的主体是否合格,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其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就必须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来认证;
3、针对此案,如B方具备一定的专业法律意识和技能,B方应选择与A方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在融资阶段,B方完全可以以合作协议的形式与A公司签订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相似的合同,在A方具备施工条件,履行招投标程序后,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样,B 方就完全规避了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有效地保障了B方的合法权益,控制了融资风险,使B方在该项目上处于主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