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与乙签订泠库安装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技术和泠库设备,服务费用共计56600元,合同中是这样描述的:服务费用共计56600元,乙方先支付10000元,安装后支付40000元,调试后支付剩余的4000元。 由于甲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尾款6600元写成了4000元,后甲公司工作人员在领取尾款时由于没有整体看合同的内容,只向乙收取了4000元尾款,少收了2600元。后被甲公司会计发现,甲公司向乙说明情况,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600元尾款,乙主张说,当时不是我们不给你们,给你们不要现在不给了,因此甲公司因为2600元将乙起诉到法院。

笔者认为:乙应当返还甲公司尾款2600元。本案中甲公司由于其工作人员的笔误从而使得收款人员产生了重大误解,向乙少收了2600元,但这并不是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乙来说这2600元属于不当得利,属于基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情形。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在这种不当得利中,甲公司是善意的,因此乙应当将取得不当得利返还给2600元。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