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劳动者在被告企业工作时受伤,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受伤后被告单位将其送往医院,医院就医时,被告单位故意将原告的住院姓名登记错误。后原告因要向劳动局工伤科申报工伤,因诊断证明和病历上名字皆为错误的名字,无法申报。故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医院变更原告的住院病历姓名。被告单位当庭不承认原告为其职工,也不承认伤是在单位工作时受伤的。且法院一再强调姓名权纠纷不涉及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的认定,一时间造成案件很不利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