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与张先生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张先生父、母分别于2000年、2002年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2003年11月张先生和姐姐张女士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张女士自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张先生一人继承。自2003年起张先生夫妇每年给付张女士2000元,给付10年,共计20000元(至2007年已给付10000元)。张先生据此公证书于2003年12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12月张先生在未告知孙女士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小张(张先生与前妻所生),但小张并未支付房款。2007年孙女士得知此事后向张先生提出异议,经他人调解,张先生于2007年9月给孙女士写下75000元欠条一份。 2008年初,孙女士将张先生父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