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王某(女)与朱某(男)结婚。2006年12月,生一子,取名朱明明。2008年2月,王某、朱某因夫妻感情不合,在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当时约定,朱明明由其母亲王某抚养,抚养费由其父朱某每年支付6000元,时间至朱明明满18岁。离婚后,王某给朱明明更改了姓,取名王明明。朱某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2009年4月,王明明由其母亲王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继续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每年向王明明支付抚养费。该案经法院审理,判令父亲朱某支付已改姓的儿子王明明抚养费每年6000元。
该案的关键是王明明的改姓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则,朱某不得依次理由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说,王某给儿子改姓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朱某不得依此拒付应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朱某按照其与王某的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的判决是正确的。

问题一、子女的姓氏权,有无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问题二、离婚协议对双方有无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