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城阳区某社区刘某和蒋某经人介绍谈起恋爱,两人感情进展顺利。2006年,刘某通过了公务员考试,到某机关工作,与蒋某正式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错。2009年的一天,蒋某发生交通意外,一条腿残疾,还严重毁容。住院一段时间后,刘某对护理蒋某渐感厌烦,产生了离婚的念头。他先试探与蒋某协议离婚,但蒋某坚决不同意,蒋某认为,我都这样了,你还要和我离婚,这不是遗弃吗?蒋某从此情绪更是低落,整天和刘某吵架。刘某看到这种情况,于是他就搬到外面去住,不再照顾蒋某,并在外面和其他女人谈情说爱。而蒋某在家得不到丈夫的应有关怀与照顾,生活无着落。无奈,2011年5月,蒋某委托笔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付给扶养费。
分析:本案中刘某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夫妻间应相互承担扶养义务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尤其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履行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要求具备一定条件,即: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一方生活困难,不能自行解决,需要对方扶养,而且他方有负担能力。这种义务一旦发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之前,这种义务始终存在。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合议庭完全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认为刘某违法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支付蒋某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