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于1987年12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长期在外居住,并与不明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原告曾于2004年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后考虑到子女问题,并寄希望于被告能自行悔改,后撤回起诉。但被告对此不思悔改,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断无恢复和好可能。本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
案件结果:1、法院判决接触双方婚姻关系。
2、判决小孩归江某抚养,王某给付抚养费800/月。
3、认定江某有过错,判决做出经济补偿给江某。即王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