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效力的判断 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婚后并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张三写下保证书,表明因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造成夫妻感情破危机,以后保证不再和任何其他女人接触和通信,要以家庭为重。同时承诺如有越轨行为就将家庭财产及孩子都交给妻子,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张三所在的单位因张三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而对其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另查明,张三交纳集资款购买房产,该房产至今未办理房产证书。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一起随李四生活。 张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李四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李四答辩称: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同意离婚。 【案情分折】 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确认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诚义务的,“损失费,赔偿费”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其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张三未能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在与李四结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出具的保证书,表示当其不履行夫妻忠诚义务时对李四的给予补偿,该忠诚书是对婚姻婚姻忠诚协议的保证,亦证明张三作出的承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对张三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结果】准予张三与李四离婚;婚生子随李四生活; 一审判决,张三每月支其子抚养费200元;房产归李四所有;李四支付张三房款20000元;张三支付李四精神抚养费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