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延误诊治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20121215日金某某因身体不舒服由同学送到某医院就诊,14:00左右进入某医院急诊室,14:26使用肾上腺素和阿托品,5分钟后血压急剧上升达到201/133mmHg,随后请二线副主任会诊考虑“颅内动脉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16:11分头颅CT提示颅内出血,19:55麻醉,20:40开颅减压,出血达80-90ml2013114日因伤口破裂再次手术,怀疑血管畸形,切除了血管和部分脑组织,术后病人持续昏迷。2013121日转到海军总医院行颅骨修补和高压氧治疗。病人一直昏迷不醒,成植物生存状态。

二、鉴定意见:

金某某认为某医院未及时进行头颅CT检查并作出正确诊断、错误用药加重病情、延误抢救和手术时间、术后监护和护理不当导致伤口裂口、第二次手术不当等过错。

经金某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某医院在20121215日至2013121日期间对金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与金某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2、对金某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3、对金某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出具鉴定意见;4、对金某某鼻饲营养的时间、费用出具鉴定意见。5、对金某某后续治疗项目、治疗时间及治疗费用出具鉴定意见。6、对金某某康复治疗项目、治疗时间及治疗费用出具鉴定意见。7、对金某某残疾用具项目及费用出具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如下:被鉴定人金某某于201212151412分因“突发意识障碍20分钟”到某医院急诊就诊,查体:BP132/68mmHg,昏迷,双瞳不等大,左:右=5:2,对光反射消失,四肢无自主活动。同日1450分患者突发肢体抽搐,请上级医师查看考虑:颅内动脉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在直系亲属赶到之前予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等积极抢救。同日16时完成头部CT检查,提示“左侧枕叶高密度灶,左侧硬膜下条索状高密度灶,中线严重向右移位”,1944分进入手术室,术后转入SICU病房,2013115日行二次手术,2013121日出院,后转至海军总医院治疗。

某医院诊疗上的主要过失为1、被鉴定人金某某于2013121514时就诊时检查见其双瞳孔不等大,后考虑为:颅内动脉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临床对颅内血肿已出现一侧瞳孔散大的小脑幕切迹疝征象时,应力争在30分钟或最迟1小时内以将血肿去除或去骨瓣减压。院方认为被鉴定人入院时生命体征不稳定,但急诊病历材料中未记载具体数值,也未早期行头颅CT检查。被鉴定人入院时即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且提示存在脑疝的可能,虽无影像学检查明确诊断,但院方应考虑可能需要手术治疗,术前常规工作在明确诊断后即可开始准备,院方在19:44分进入手术室行左额颞顶枕部大骨瓣减压+颅内血肿清除手术,其间隔时间偏长,被鉴定人金某某从至院方就诊处到进入手术室共历时4小时余,脑组织长时间受压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院方对被鉴定人的治疗存在延误。认定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参与度系数值为50%

三、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判定某医院承担九十多万赔偿款,后续护理费、鼻饲费、医疗费、康复费、残疾用具费和卫生用品费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意见。

四、律师点评:

该案如果法院支持后续费用的赔偿,该案个案的赔偿额度至少到了300万。法院之所以不支持一次性支付后续费用,则是出于多方面考虑,一是金某某的实际生存时间长短,二是一次性支付过多,对医院造成较大负担,因此采取了折衷,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该案的审理,只是一个个案,类似的案件要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难度会比较大;医疗案件的审理,法官大部分是基于鉴定意见作出判决,而对于该案入院到手术四个小时的时间,其他鉴定机构要得出医院重大的诊疗过错,且过错参与度要达到50%,难度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