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网络上看到上海警方发布一则通报(摘取):

“近日,上海警方通报了一起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经查,4月1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国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75余万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有什么刑事风险呢?


一、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实践中,“哄抬物价”通常表现为直接提高价格、通过提高运费、搭售商品等变相提高价格、囤积商品、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等行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达到追诉标准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如何判断“哄抬物价”行为的罪与非罪?

首先,应当准确把握物品价格上涨的幅度。如果购销差价明显超过相应幅度、明显超过市场同类商品平均价格,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对于是否牟取暴利,则需要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当坚持一般人的认知标准,确保认定结果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其次,应当准确把握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如果物品价格上涨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纳入刑事处罚范围。而对于利用物资紧缺的所谓“商机”,坐地起价,牟取暴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哄抬物价的对象是否防疫用品和基本民生商品,同时考虑当地疫情风险等级、物资紧缺程度等因素,从而确保刑事处罚的审慎适用。

三、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

在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与“非法经营数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将“违法所得数额”混同于“非法经营数额”势必会引发认识混乱,并影响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因此,准确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