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因涉嫌虚假诉讼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笔者也成功的让被告避免了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及高额利息。什么是虚假诉讼呢,笔者认为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一下: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条文解读】

构成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且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这里,笔者要重点强调一下,行为人必须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才构成本罪,若行为提起的是刑事诉讼,则应当涉嫌诬告陷害罪,若行为人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则不够称本罪,至与构成何罪,要根据案情做具体分析,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

什么叫捏造事实,是指完全凭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如捏造虚假的借贷事实,伪造虚假的债权凭证,双方串通,尽而转移财产。如果是本身存在的事实,只是在数额或者其他情节上做了夸张虚假的陈述,则不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做出详细的规定: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除此之外,该解释针对如何认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现阶段,“套路贷”行为的猖獗,虚假诉讼案件也在不断滋生,虚假诉讼已经演变为“套路”团伙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一种手段,其专业性、隐蔽性更强,证据链极其完善,严重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很多受害者苦于举证的困难,不得不拱手让与财产。笔者建议如遇到类似案件,不要灰心丧气,可以大量搜集间接证据,沉着应对。“完美的缺点就是完美”,很多虚假诉讼类案件证据异常完善,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或者发展规律,这其实就是诉讼律师可以攻破的出发点。

【案例警示】

2013年7月15日,项某(另案处理)受让王某云对王某乙的债权65万元,王某乙向项某出具了一张65万元的借条,王某云签字担保,并口头约定了高额利息。后王某乙陆续向项某偿还本金和利息。2014年11月25日,项某又受让王某云对王某乙的债权65万元,经项某与王某乙结算,项某对王某乙享有债权共计75万元,王某乙又向项某出具了一张75万元的借条,并口头约定了高额利息,王某云口头担保,但王某乙未将上述65万元借条收回。2016年2月5日,项某安排被告人杨某业故意制造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取款凭证,并让王某乙根据该银行取款凭证向被告人杨某业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巢某担保。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杨某业受项某安排,依据上述借条向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乙、巢某。2017年4月7日,该院作出(2017)苏1324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乙偿还被告人杨某业借款20万元及利息,巢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被告人杨某业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向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某业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是共同犯罪。上诉人杨某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员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杨某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上诉人杨某业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上为王暖意律师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