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南京警方接到一起入户抢劫警情。报警人王女士称,自己睡午觉时忘了关好门,其间迷糊地听到翻箱倒柜声,睁眼发现一陌生男子在客厅,女子大声呵斥后,与该男子发生肢体冲突被推到在地,男子抢走手表、手镯等价值28000余元物品。民警研判后锁定男子夏某,连夜前往安徽滁州将其抓获。目前,夏某已被批准逮捕。

为什么说这个小偷有点背呢,其本意是为了盗窃,结果因女子醒来发生冲突,抢走财物后,其犯罪行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首先盗窃转化为抢劫,该犯罪嫌疑人夏某的量刑就上了一个台阶了,关键是,夏某先前实施的是入户盗窃的行为,就本案来讲,量刑也就三年以下,结果这个倒霉蛋,技术性的操作,把自己整成了入户抢劫,量刑也就变成了十年以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条文解读】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2)对被害人当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力方法;(3)掠取财物时,被害人应当存在感知意识。

抢劫罪是一个很复杂的罪名,它与盗窃罪、抢夺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诸多罪名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体笔者会结合热点案例详细解读。

今天,笔者应着景,重点给读者普及一下“入户抢劫”。首先,什么是“户”,这里的户指的是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欺骗手段骗开房门而入内抢劫,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同一间房子明确隔离为经营起居两个场所,行为进入生活起居场所实施抢劫,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场所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行为在营业的时间入内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的时间入内抢劫,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其次,关于“入户”的目的,是区分“入户抢劫”和“在户内抢劫”的重要标准,这是关系到行为人量刑的重要考量。所谓“入户抢劫”,要求“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侵害户内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并在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转化而来的抢劫)行为。若行为人是因为朋友邀请而入户,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包括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转化而来的抢劫)行为的,则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后,行为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在户外,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警示】入户抢劫3000多元被判十年!

2018年10月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翻墙进入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塘圩村被害人王某家中,用被子蒙住被害人王某并将其按在床上,劫得被害人王某手机1部后逃离。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劫得的手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走被害人王某微信钱包及银行卡内钱款合计人民币3000余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67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抢劫行为本来就很恶劣,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入户抢劫尤为恶劣,住所是每个家庭赖以生存的栖息场所,是每一个人最安全的港湾,入户抢劫极其容易转化为杀人、伤人案件,家庭作为祖国的重要组成单元,必须捍卫家的安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入户抢劫”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之一了。

以上为王暖意律师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