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京东刚进入上海不久,名望正盛,这个时候,刘某东先生四年前的案子又被推上热搜。首先这里要强调的是,笔者认为媒体应当客观的叙述刘某东先生在美国遭遇,不应当一味的抓敏感词汇“性侵”、“罪名”、“重启调查”、“刘某东案”等博取大众的眼球,因为纵观整个事件脉络,刘某东先生涉嫌强奸的行为已经因客观原因正式结案了,从法律层面来说,刘某东先生现在是一个无罪之人,至于后面种种诉讼仅限于民事范畴,不应当赋予“性侵”、“罪名”等标签,更没有什么重启调查之说,这不利于公众客观的分析评价此事件,甚至会让公众产生误读。下面笔者就刘某东先生的遭遇做一个详细是时间轴,以正视听。

刑事案件:

2018年9月2日 京东CEO刘某东在美国被指性侵女大学生

2018年9月5日 刘某东回国取保候审 美警方:涉嫌强奸

2018年9月21日 美国警方:刘某东涉嫌性侵案已移交检方

2018年12月21日 美国检方公布刘某东事件的调查结果,因调查中存在严重证据问题 决定不予起诉,这也意味着该案正式结案,刘某东无罪。

2018年12月22日 刘某东致歉:感到十分的自责和后悔

民事案件:

2019年4月16日 LJY生对刘某东提起民事诉讼,索赔5万。

2019年4月18日 民事起诉书全文曝光被控6项“侵权行为”

2019年4月22日 LJY生主动邀刘某东进公寓视频曝光

2019年7月25日 美国警方公布149页档案

2019年9月11日 LJY起诉刘某东的民事诉讼进行了第一次听证。

2020年4月6日 刘某东正式应诉

2020年4月28日 京东要求撇清刘某东案连带责任

2022年4月25日 刘某东案将在美国举行公开听证会

2022年4月26日 原定举行的刘某东案听证会取消

2022年9月26日 如果双方不能和解,法院将在9月26日开始庭审

从以上的时间轴可以看出,从案发到结案,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其中,2018年12月21日,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市亨内平县检察官办公室公布因调查中存在严重证据问题,决定不予起诉。这里需要注意了的,决定不予起诉的重要原因是“因调查中存在严重证据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美国没有统一的刑法典。《模范刑法典》只是法律研究所为消除现有州典的不统一性而为产生一部全国通行的刑法典所做努力的产品,美国的强奸罪《模范刑法典》与各州的规定皆不相同。明尼苏达州根据性侵行为的程度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把性侵害犯罪从重到轻分为一至五级:

一级性侵:比二级性侵更加恶劣。处罚是三十年以下刑罚和四万美元以下罚金,一级性侵和二级性侵还有对应的最低刑期。

二级性侵:主要包括年龄差距三岁以上对十三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性侵、使用武器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或身体上的严重损害。处罚是二十五年以下刑罚和三万五千美元以下罚金。

三级性侵:是四级性侵的加强版,即在四级性侵的基础上有强迫性性行为的发生,三级性侵的刑罚是十五年以下监禁和三万美元以下罚金。

四级性侵:利用地位上的悬殊或工作上的便利对他人进行非同意下的性接触。如同居亲属之间的性侵、医生对病人的性侵、按摩师对顾客的性侵、利用欺骗手段或下迷药后的性侵、对身体上或智力上有障碍的人的性侵,甚至还有神职人员对信徒的性侵等等。处罚是十年以下监禁以及二万美元以下罚金。

五级性侵:又称非同意下的性接触刑罚。行为表现一般是隔着衣服的触摸,如果有试图扒去对方衣物的行为则危害等级要升档。处罚为一年以下监禁以及三千美元以下罚金。

刘某东先生被控类型(Charge Status)编号是明尼苏达州刑法609.342S1(C),根据编号体系,609.342代表的是一级刑事强奸罪,是强奸罪中的最严重的级别。虽然我国和美国的法律不同,“强奸罪定义的中心要素是缺乏妇女的同意”这个核心是一致的,并且,构成犯罪,必须具有心理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要素,这也是各国的通例。客观方面,网上展示的种种证据(没有室内强行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室外证据均显示女方自愿)均不能证明刘某东先生涉嫌强奸的行为;主观方面,刘某东先生也不具有强奸的动机,这样一个商业大佬,没必要去做这样的事情,大家都可以理解,这不像吴签事件,其涉嫌的是未成年人,即便对方同意也构成强奸。美方检察官以证据问题不予起诉刘某东先生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举证难度太大。

其实,仔细想想,刘某东先生也算是逃过一劫,试想一下,若室内提前安上监控,女方在滚床单的过程中提出终止,那就很被动了。由此可以推断,女方应当前期是同意滚床单的,可能后期二人的沟通中出现偏差,女方将此事告知其男性朋友,才是导致本事案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那么,问题来了!刑事案件程序走完后,女方为何提起民事诉讼呢?虽然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但是女方仍然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其在起诉书中载明刘某东先生的六项行为【很多媒体写成6项“罪名”,这是很不负责任的,民事案件,何来罪名?】:1.意图伤害和殴打;2.非法限制自由(在豪华车内);3.性侵和殴击(公寓内);4.意图伤害和殴击的连带责任(豪华车内);5.非法限制自由的连带责任(豪华车内);6.性侵和殴击的连带责任(公寓内)。

笔者大胆预测,女方最终会败诉收场!

女方提出的六项指控,其中性侵的行为是必然缺乏证据支撑的,若有足够的证据,美检也不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司法机关都无法搜集完整的证据,女方自然更无法搜集,因为笔者相信,性侵之行为并存在,刘与女方必然是两情相悦,这最多算是道德方面的事情。关于“意图伤害和殴打”,何为“意图”,法律层面说属于犯意的内在体现,连犯罪预备阶段都不算,笔者不爽的时候,也天天想着伤害和殴打他人呢,难道我要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再者这个所以“意图”更是很难证明的,从目前公布的证据来说,刘与女方在车内激吻的时候,司机并未发现女方有反抗的行为,且女方身体也没有受伤的痕迹。最后,关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豪华车内不止刘和女方两人,还有司机和助理,一共四个人,女方此时也有独立的意识和自由,完全可以要求停车并离开。

刑事案件不成,走民事诉讼,整个事件发生在老美的土地上,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让笔者不由得想起了孟晚舟事件。综合整体的事件脉络,一场精心的酒局,一个年轻的美女,一间独处的公寓,一场意外的报警,一张被捕的照片,一份细致的证据,整个事件持续了近4年之久,小火慢炖,吊足了公众胃口,也彻底抹杀了刘某东先生的人设!同时也给中国企业家深深的上了一场生动的刑事合规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