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当刑事判决已生效后,若当事人不服,认为判决存在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时,其可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那么受理刑事申诉的范围?

  一、受理刑事申诉的范围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刑事申诉可以是对检察院终结的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或者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作出,当然通常都是基于不服而提起申诉的。其中,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委托的律师其实都是有权依法提起刑事申诉。不过申诉的提出通常情况不能晚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2年。

  二、刑事申诉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一)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

  根据申诉请求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又可分为,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又可分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的申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的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被告方申诉和被害方申诉

  根据提出申诉的主体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被告方申诉和被害方申。被告方的申诉可以由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其申诉请求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撤案决定。被害方的申诉可以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其申诉请求针对的对象相对而言更加宽泛,可以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各类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三)期内申诉和期外申诉

  根据提出申诉请求的时间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期内申诉和期外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出两年提出的申诉需符合法定条件方可受理。对期外申诉,一般不予受理,受理属于特例,受理机关应考查其申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刑事案件申诉程序具体规定

  刑事案件申诉适应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也适用于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救济。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中国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