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底,庞先生与龚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谈了3个月朋友后,在庞先生家举行订婚仪式,订婚第二天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庞先生给付龚小姐礼金18.8万。双方在2020年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中庞先生发现龚小姐行为特别异常、经常幻听、焦虑等,遂带其前往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诊断,龚小姐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庞先生另得知龚小姐在2013年、2014年因患“精神分裂症”疾病在该医院住院治疗长达60多天。庞先生认为龚小姐婚前未将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的情况如实告知自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返还彩礼。

经法院主持调解,龚小姐愿意退回庞先生彩礼8万元,庞先生也同意。关于撤销婚姻,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坦诚告知对方,让对方做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龚小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而“精神分裂症”系重型精神障碍,对工作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对庞先生是否愿意与龚小姐结婚有重大影响。庞先生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如果婚前知道龚小姐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是不会同意与其结婚的。龚小姐在婚前未向庞先生如实告知自己患病的实情,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规定,庞先生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龚小姐也表示同意撤销婚姻。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庞先生与龚小姐的婚姻关系。

法律知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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