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二)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三)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哪些人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

  三、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联系

  (一)这两种罪在客观方面都要求犯罪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实际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损失;如果危害后果不严重的,都不能以犯罪论。

  (二)这两种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都出于过失,都是在过失的心理支配下实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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