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了工伤,保护自身权益的方法,上次简单的分享了几点,今天继续给大家带来相应分享: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权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