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合犯的构成及处理

  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例如,日本刑法分别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然后又规定一个强奸杀人罪,这是典型的结合犯。

  (一)结合犯的构成

  结合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也就是说,结合犯所必须具备的两个以上的行为是指充足犯罪构成意义上的行为。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即结合成第三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如果是一种犯罪,虽然实际上可能包含数个独立的犯罪,但是刑法并未明文规定该数个独立犯罪结合而成为一个犯罪。那么,这种犯罪就不可能是结合犯。例如贿赂罪包括行贿、受贿、介绍贿赂三种犯罪,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将其结合为一罪,因此不是结合犯,只是一个集合罪名。

  (二)结合犯的处理

  结合犯由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将两个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因此法律上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制度。

二、结合犯中两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刑法为什么把两个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呢?一般来说,结合犯中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以下两种关系:

  (一)牵连关系,即目的在于实施某一犯罪,而以另一犯罪作为手段行为,或者实施某一犯罪后,实施这一犯罪的结果行为构成另一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牵连犯。当法律明文将牵连的两个犯罪行为结合为第三罪时,就成了结合犯。因此,牵连犯与结合犯之间存在交叉,两者的区别就看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

  (二)并发关系,即两种犯罪经常是同时发生,为了处理上的方便而将两罪结合成的另一新罪。

三、集合犯与结合犯区别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