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配偶一方无偿放弃夫妻共有房屋的50%产权,后该配偶未清偿第三方债务,第三方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该套房屋?

【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某于2011年元月登记结婚。2015年3月,陈某与王某某共同购买房山区房屋。后陈某取得不动产权证,载某权利人陈某、王某某,共有情况陈某50%、王某某50%。

2016年,陈某与王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位于某某山区房屋,男女双方各拥有50%的产权,等孩子18周岁以后,该房屋的产权再送给孩子,归孩子所有,孩子18周岁之前,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将该房屋出售,孩子18周岁之前,该房屋的居住权归女方和孩子。

2018年,王某某(甲方)、陈某(乙方)签订《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载某双方于2016年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进行补充如下:

1.原离婚协议中,双方协议的所共同拥有的某号房屋产权双方各持50%,现甲方无偿放弃所持房屋产权的50%,给予乙方,并无偿协助乙方今后对此房屋的更名、过户、买卖等相关程序。2.原离婚协议中,双方协议的所共同拥有的某号房屋居住权归乙方所有,但该房屋不得买卖,待甲乙双方婚生子年满18周岁后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现将此条协议内容作废,乙方拥有某号房屋的所有合法权益。

3.原离婚协议中其他协议内容不变。

审理过程中,陈某称,某号房屋于2016年交付,离婚后由陈某及其儿子居住至今,由陈某偿还贷款;对于《补充协议》签订后,某号房屋为何一直未变更登记至陈某名下,陈某解释称涉案房屋系两限房,有贷款未还清,不能办理。

2017年,袁某某向王某某转账5万元。2018年,袁某某取现金9.8万元;袁某某称其当时另有现金,系凑齐10万元借给王某某。后袁某某于2020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王某某诉至法院,并与王某某于2020年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但并未按约还款。后袁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王某某、陈某名下某号房屋,期限为3年。陈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终止或撤销、纠正、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异议请求。后陈某提起本案诉讼。

【律师观点】

陈某与王某某于2016年离婚,并于2018年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王某某无偿放弃某号房屋的50%产权给予陈某,但此后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动产权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王某某仍系某号房屋的共有权人。而袁某某、王某某的债权债务发生于2017年、2018年,早于陈某与王某某签订《补充协议》,因此,王某某在存在相关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陈某的行为,事实上明显降低了王某某对债务的偿还能力,存在不当陈某就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陈某提出的撤销执行裁定、停止对某号房屋的执行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本已查封了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很多时候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候就会出现债务人的配偶拿出离婚协议书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回到本案中,虽然夫妻双方补充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无偿转让给女方,但是不动产权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王人杰仍系110号房屋的共有权人,那么就无法排除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