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收到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需要立即交罚款。

1. 问题由来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跟客户有如下对话:

客户:“黎律师啊,《处罚决定书》上写了要在15天内交罚款,我们要不要交啊?”

我:“不用交,我们现在申请了行政复议/提起了行政诉讼”

客户:“但是上面写了15天内不交的话,每天有3%的滞纳金,33天之后处罚数额就翻倍了!”

我:“没事的,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滞纳金。”

客户:“真的不用交吗?我担心有问题。”

我:“真的不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是否需要立即交罚款,是很多客户非常担心的问题,甚至没办过行政处罚案件的律师同行也存在疑惑。今天,就给大家解释一下。

2. 为什么客户担心会有滞纳金?

客户的担心源于法律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加处3%的滞纳金,相当于33天后处罚数额就翻倍了。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正是基于此,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然有如下图片中的这段话,这也是客户担心会有滞纳金的原因。

3. 为什么不需要立即交罚款?

不需要立即交罚款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73条第3款。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因此,如果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60天内),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的,在此期间是不会计算滞纳金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或者败诉的,环境局后续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计算滞纳金。

因此,以下2种情况建议立即缴纳罚款

(1)当事人确定不复议或不诉讼的;

(2)复议或者诉讼失败,且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已经生效的。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留言讨论。

后续我们将继续写关于环保处罚的普法文章,欢迎大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