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办证违约金官司还有办法打吗? 作者: 萧海燕   自今年我市法院系统"会诊"房地产官司以后,有类案件的判决发生了变化,即对交房时开发商没有取得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业主入住180天或210天后因办不到房产证,起诉开发商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案件,法院不再支持业主,而以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尚不具备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条件为由,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法,业主感到困惑不解:交房时开发商没取得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以致后来办不到房产证,明明是开发商违约了,为什么反到判其没事?   现就此问题,分析如下:   (一)、业主的诉讼请求所基于的理由是"延期办证",粗略地理解,业主入住后长期办不到房产证,"长期"得不合理,难道不是"延期"吗?但"长期"与"延期"不相等同,办不到房产证的原因也不是"延期",而是开发商没取得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所以业主的诉讼请求乃"无因之请",被驳回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法院是不是在袒护开发商?有人说法院出台这条"会诊措施"是出于我市扶持房地产业、保护开发商的需要而制定的。是否有此内情,不是本文讨论对象,而从上述法律分析看,法院并没有偏袒开发商。   (三)、开发商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在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没取得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就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此种交付行为无效。既然如此,则开发商构成延期交房,应负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四)、业主已经入住了怎么办?业主的入住并不能使开发商的交付成为有效,不论业主是否存在验收上的过错,因为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使业主毫无异议、与开发商完全两厢情愿也无济于事。但当业主欲向开发商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时,却发现,由于已经入住,不适用合同中关于延期交房的条款了。现实生活中这类纠纷大量存在,而预售合同中却没有对此加以约定,不能不说是合同的一大缺陷。不过,业主入住后实际使用了房屋实际享有了一定的利益,从公平原则出发,业主所获的这些利益应当抵消开发商的相应责任。(200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