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各方达到某个目的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风险防控总则
1、预防合同为无效合同。
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为有效合同,反之为无效合同。
常见无效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对主体资质的要求,因不符合资质无效。
租赁合同,因无产权、无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无效。
常见无效条款:
工伤责任自负,如劳动、劳务合同约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作解释说明的。
格式条款,如订单加重对方负担,减轻己方责任的条款。
预防措施:签订合同前对合同要素做审查,同时可约定无效合同的情形下处理措施。
问题: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例:非产权人处分了产权,合同有效。因无权处分,事后未被产权人追认,故合同签订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效力的注意是合同的基本要求,如合同涉及标的大、事项重大复杂的,建议尽职调查。
2、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让合同具备可操作性。
合同约定误区
约定不明,如交易主体、交易价格、数量、质量、时间、地点、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管辖约定等
交易主体,合同签订人与交货、付款人均不一致;
价格,送货单不注明,订单、对账单无回传无原件;
数量,有超过合同约定,如建筑增减工程量、送货超过约定量。
质量,较少约定,有约定较简单,难以作为鉴定标准。
时间,无约定,或有约定,但约定交易时间往往不重视。如交易延迟,时间变更,但不注意时间的变更是对方的原因导致的证据。
地点,不重视,基本上是送货上门,若有重大变更可能承担运费较大损失风险。
税费,无约定的情况下,交易价是含税的。
违约责任,较少约定,导致损失大于可主张的损失,可主张损失一般按银行贷款利息计。而实际损失是大于前述主张的,如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管辖约定,无约定到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承担较高的差旅成本。
可操作性,指能够简单明了执行合同条款,减轻己方举证责任。
对账,无约定的情况下,须相对方签字盖章的原件才有直接证明效力。若约定了对账机制,如电子对账及异议期,则无须对方配合,通过电子送达及异议期过后,即可形成证据链。
损失赔偿,尽可能约定计算方式,即直接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列明项目,如律师费。
3、合同底线思维,力争成功,亦虑忧患。
合同底线思维是交易不成功,如何解决善后事宜。即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如果减少损失。
常见的,除违约责任外,没有制定意外因素,不可抗力因素等处理方式。
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被法院查封,交付方是否违约呢?这个因素无约定的,可能认为不可抗力。
交易房产因政策不能交易,因此解除合同,无法追究违约责任。
合伙、股东出资合同,因未约定退出机制,形成经营僵局。
4、合同红线思维,一旦触线,高度警惕。
红线思维,预判重大或危机事情即将或可能发生,立即采取行动预防。
4.1、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被侵害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
合同可撤销权及解除合同时效是90天到一年。
可撤销事由重大误解(90天)
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时效是一年。
以上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计算,但最长从发生之日起5年。
行使合同解除权利是一年。
4.2、债务信用值
给交易的客户设置信用值,一是可透支的款项额度;二是可透支款项时间的长度。一旦超过前述信用值,高度警惕,考虑采取预防措施。
4.3、不正常情况出现。
如交易方被他方起诉、执行;停止营业;重大疾病;突然改变交易习惯等。出现不正常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