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杨某通过社交软件与失足女联系,支付嫖资若干元后,骗其喝下混有昏睡功能药物的饮料。双方发生性关系,失足女因药物发作昏睡不醒,杨某当场将其已经支付的嫖资拿走并逃离现场。案发后不久,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生效判决认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抢劫对象一般是他人的合法财产,但是,违法持有、占有的财产并不排除在外。虽然嫖资不具有合法性,但杨某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以药物麻醉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不能反抗,客观上实施了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问题拓展:

1.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是否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2.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是否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意见,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3.抢家庭成员财产的,是否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意见,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