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能否免租?如果承租人因经营收入减少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处理的依据是什么?广西又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如果承租人在疫情期间因经营收入减少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是否有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如果承租人为展览、会议而临时租赁场地并支付定金,因疫情防控原因被取消,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还定金,是否有依据?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如果承租人租赁国有企业、行政单位的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要求按政策免租,是否有依据?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如果承租人租赁不是国有企业、行政单位的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原因收入明显减少,要求减免租金,是否有依据?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也就是说,是有可能减免部分租金的。

五、如果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影响不能使用,要求减免租金,是否有依据?

根据《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

六、如果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期间不影响使用,仅因人流少影响营业收入,要求减免租金,是否有依据?

根据广西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七、如果承租人租赁房屋不是用于经营而是个人居住使用,因疫情原因不能使用房屋,要求减免租金,是否有依据?

根据广西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非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可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疫情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予以支持。

八、如果承租人租赁房屋不是用于经营而是个人居住使用,疫情期间不影响使用,要求减免租金,是否有依据?

根据广西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且承租人不存在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等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九、如果承租人租赁房屋不是用于经营而是个人居住使用,因疫情原因被隔离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是否有依据?

根据广西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和治疗需要而被采取强制性隔离措施,无法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以此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