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要约撤销与撤回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含义不同

  撤回从字面上来讲,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的意思。

  撤销从字面上来讲,撤销是指由于行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2.时效性的不同

  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3.作用不同

  撤回是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二、要约成立具备的条件

  要约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如下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