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注:根据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首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投放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物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对于实施最严重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也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