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新证据,就一定能对生效判决成功启动再审吗?

刘蕴增

有了新证据,当事人就一定能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申请再审吗?答案是:不一定。是否能成功启动再审,得看具体情形。

一般来说,启动再审,须具备二种条件:第一种需确定当事人因什么原因未能在再审之前的诉讼程序当中提交该新证据;第二种需看新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联且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标准。只有该二种条件全部具备了,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第二种条件,人们基本上都能意识到,本文在此种不展开论述,只就第一种条件,谈谈笔者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中所指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

如果未在一审、二审中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行使自己的权利,则在判决生效后再以发现所谓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是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的。2022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定书,明确表达了这一观点。该案例为《张春平、李世红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法民申238号】。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不属于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该案中,由于张春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即属于上述情形,故不属于法院保护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另外,该案中,从张春平所提交所谓新的证据中,并未发现可证实与本案有关联的直接且明确的事实,亦未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故其此项申请理由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总之,想要成功启动再审,不但须在之前的审判程序中,积极提交证据, 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提交的新证据,还应符合新证据的条件,且应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