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安置费补偿标准

  征地安置费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征地安置费补偿计算方式

  征地安置费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的对象是谁

  农村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的对象为村集体和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