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据上海通报,9月以来查处代做核酸、涉疫诈骗、制售假劣防疫物资等涉疫案件80余起,依法追究120余人相应法律责任。其中少数人委托他人代做核酸检测,已行政处罚80余人,刑事立案2人。


核酸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必须项目,毫无疑问这已经是生活的一部分了,每天频繁的核酸检测,大多数人已经麻木了,甚至大多数人会觉得每天做核酸都是一样的检测结果,那么不做核酸会被变黄码,这时出现的代做核酸可谓“两全其美”,但是,这一行为却忽视了他人代替核酸的后果,我们要清楚的明白代替他人做核酸是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比如有的人他本身是密接人员,本应该在核酸检测名单中显示结果,但也许他实际上已经是阳性,并拿着阴性检测结果不断出门接着创造密接人员,这对于核酸检测而言无疑是一大漏洞,而追溯源流更是难上加难。因为一旦产生疫情我们无从判断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更无法究其根本。同时,对于代替他人做核酸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