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纽约邮报》近日报道,当地时间10月2日凌晨,一群穿着看起来像“绿色哥布林”(西方神话中的一种类人生物)的劫匪在纽约州曼哈顿的地铁上对两名19岁女子拳打脚踢,并抢走了她们的手机和手提包。据悉,袭击、抢劫只不过是这一团伙在过去几周内的诸多罪行的一部分。其中一位受害人的母亲表示,自己的女儿称被 “外星人”袭击了,她当时不明所以。据这位母亲介绍,女儿头部被约10个成年女性踩伤,目前无法回学校,事发当天还是女儿的生日,希望嫌疑人恶有恶报。而另一位受害人也出现了因脑震荡呕吐的现象。目前,已有一位嫌疑人自首。部分人员身份尚未确认,事件仍在调查中。


不同于其他国家,我国对于抢劫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对于抢劫这一行为的产生动机尚不明确,但对于这一事件却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无论是当事人角度还是旁观者角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极其恶劣的感观。其中,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要清楚认知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即并不单单以抢劫的金额为定罪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体内容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