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法制、法治的概念,但要搞清这几个概念含义,颇费思量。它们之间是怎样一个分工状态,各持说法,笔者给合工作实际,作自己体会上认识。

法律是及于国家主权的权力范围,表达国家意志,规范人们行为,具有普遍性特征。法律的产生,无论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还是国家全民意志体现,定是以国家名义发布。除此之外,不是法律。任何时代,不同国家都有自己法律,但它不一定有法制,或法治。

国家有了法律,它就要实施法律,意味着法制。法制是依法办事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形成以法律为中心的动态性法律。纸面上法律,仅是白纸黑字记载,而它若要被贯彻落实,或贯彻实施,或贯彻执行,必然将纸面上法律转换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由此组成为法律工作系列组织和行为的总和。如果国家仅制定了书面上法律,没有在现实生活中给予贯彻,那么这个国家就没有法制。

当然国家有了充分的法制,也不一定是法治。有人说,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概念,这样认识有一定道理,但它不能解释封建帝王运用它的法律规范其统治的行为,仍不能称之法治的现象,因为认可若有这样法治,就意味着封建时代就有法治现状了,则与历史相悖。

什么是法治呢?

法治理当与权利相联系的概念。只有当法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手段在运用时候,给予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让相对人有个说理的地方,然后执行实施法律,这才是我所理解的法治。如果不尊重违法者的权利,任意执法,或同样不尊重犯罪人的权利,肆意司法,那么确有法律和法制的状态,也不是法治。例如,房屋被强拆,强拆者虽持有相应法律文件,或者说它可能有法可据,但不建立尊重房屋所有权人尊严和权利基础践踏其权利,又不给予有力说理和救济的手段,那么使法治变成空话。如果对被法律要追究责任的人,不给予陈述申辩权利,可能致冤。那么原本善法因不当实施而变成恶法,牺牲了应有的法治。同样确定说理地方(包括法庭),只当具有说理地方形式,仍不能尊重当事人及其律师权利和尊严的地方,仍不是法治要求下的说理地方。例一些法庭为维护其工作人员所谓安全的一己私利,却要牺牲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进入法庭自由权利的时候,必然使某些人耍特权思想会演变成封建专制主义危险,更是嘲弄法治。

所以法治,是要有法律,要有法制为前提,但只仅有法律和法制,却不能充分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的时候,法治就会虚无。由此而言,国家不仅要有法律,有法制,更需要法治,否则仅有法律、法制,它仍不能排除人治形态。(作者郑建荣)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