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人因为家庭矛盾比较深,就和父母签订了断绝关系的协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这种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古以来,赡养父母、抚育孩童,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规定。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更不能用登报、协议等方式予以解除。最后,善意提醒一下有这种想法和做法的人,你就不怕自己老了以后,自己孩子重走你当年走过的路?

但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但养子女是被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