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3月1日起,“冒名顶替罪”正式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对此有明确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通过法条可以看出,冒名顶替罪只是针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这三种情形。对于其他冒名顶替的行为,不适用该条款;但是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