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法定情形民法典

  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定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

  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合同解除后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找法网提醒,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以下两种:

  1.以通知解除合同。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其次,对通知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