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罪名解读: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背景: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本条规定。1997年刑法没有规定针对举办大型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各类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日益广泛开展,但由于一些主办方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不遵守有关的管理规定,或者安全监督不规范、不到位,致使一些地方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了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这一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明确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两款。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这一犯罪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及相关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实行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其他安全工作。实践中,我国许多大型集会、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主办或者政府部门协调举办的,但承办者才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实际组织者,根据国务院2007年颁布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大型活动的举办,其特点是在一定时期和有限的空间内,人员众多,身份复杂,物资汇聚,极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针对这一特点,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法律、法规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这一犯罪的客观行为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安全管理规定”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具备的各种安全防范设施,还包括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涉及的人员管理的各种安全规定。如参加者人数大大超出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没有迅速疏散人员的应急预案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要求,可能危及参加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

二是举办的是“大型群众性活动”。所谓“大型群众性活动”,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各种群众活动,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活动等。

第四,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且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间要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对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法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规定了两档刑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主要是考虑到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量刑平衡问题。我国刑法对过失罪的处刑大多数条款规定的最高刑都为七年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年3月版 第2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