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无效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法官解析

  旅游合同违约之诉不赔"精神"

  今年春节,三亚火了。

  "3个菜4000元,一条鱼6000元……"一个爆料海南省三亚市景点餐馆宰客的帖子,短时间内转发量便超过4万条。

  吃饭挨宰、景点被减、被迫购物……高高兴兴出门旅游,结果却受了一肚子气。

  部分商家与消费者签订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免除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法官金民珍,对于这类现象,可谓司空见惯了。

  胁迫购物损失经营者担责

  金民珍审理的马某等诉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一案,被告未经许可减少两个旅游景点,增加一个购物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最后,被告被判构成违约赔偿原告损失。

  "一些旅游业者利用自身对交通、餐饮、购物以及当地环境等方面的信息优势,在合同中规定一些隐性条款或‘霸王条款’,以扩大自身权利、免除相关责任。"金民珍说,比如,约定在一些情况下,旅游业者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取消团队计划却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限制、损害了旅游者的权利。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则存在更改、遗漏旅游景点;擅自增加旅游收费项目;住宿、用餐、交通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擅自拼团,加收年龄差别服务费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旅游者有解除合同自由,还对旅行社转团与挂靠等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后果做了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张进先告诉记者,旅游者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导游、领队欺诈、胁迫购物等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关导游、领队追偿。

  "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游者也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商品销售者,请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他说。

  综合考量确定精神赔偿额

  对于旅游者能否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为此,2010年10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进先明确表示,对于旅游者因旅游遭受人身权益损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在审理中应注意,旅游者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提起侵权之诉。

  "如果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法官应在第一次开庭前向其释明变更诉因,不以侵权起诉将承担不利后果。"张进先进一步解释道,正确把握旅游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对不符合以下要件的请求不予支持:旅游者遭受的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程度;轻微精神损害不应给予经济赔偿;可以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解决。

n精英点评:

"法官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这些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