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案例援引】

1.(2021)黑0124民初1036号

本院认为,谢与孙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孙欠谢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谢在监狱服刑,人身自由受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2017)黑民再464号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董被刑事拘留,直至提起本案诉讼,其人身自由均处于受限制状态,无论是在刑事拘留期间还是在监狱服刑期间,其主张本案债权也均存在客观障碍。首先,董在主观上并未放弃本案债权也并未怠于行使权利,而是一直寄希望于其家人和朋友帮助其主张权利。其次,上述期限内,董的民事权利虽未被剥夺,也依法享有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但其主张本案债权的现实性却寄希望于他人的配合与支持以及能够找到李本人。再次,自董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才得以成讼,恰恰说明董主张本案债权存在着客观障碍。......可以认定本案存在“其他障碍”,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分析:在实务中,确实有很多人认为权利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不影响民事权利的行使,因此,否认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止。但客观上如果权利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将很难向义务人要求履行,其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我认为如果权利人因刑事案件等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限,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二、关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形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案例援引】

(2017)湘01民终4977号

法院认为,......设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对权利人及时主张自己权利的督促,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马、苏明知自己欠款而恶意躲避债务、拒接电话,甚至更换号码,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而方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上门催讨等多种途径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马、苏父母告知联系方式,向其转达催讨债务的要求,均被拒绝,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因方文亮的催款信息、上门催讨而多次中断,方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为2016年2月6日的短信记录,诉讼时效从2016年2月6日起重新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13日,未超过诉讼时效。

分析:法律条文对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进行了多方面的解读,但实务中仍有千百种类型是法条无法列举的,需要借助理解和分析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和意义。个人认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并不必然依据是否传达到义务人为判定依据,如实务中义务人为逃避债务,故意拒接电话、拒回短信、换手机号、避而不见、搬离原住所等躲避权利人的,并不能认为权利人怠于履行权利,因此,在权利人已经通过多方途径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结语: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同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实务中,如果长时间联系不到义务人,或者其拒绝履行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及时诉讼,不要总是寄希望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