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重大疾病呢?

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应从两个方面出发:

一是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意愿

二是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为:

1、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严重的精神疾病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育迟缓智力低下型,指出生前或出生后产生的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表现为以智力低下为主的症候群。另一类是情感障碍类疾病,如躁郁症和精神分裂症。

2、与性能力和生育功能有关的疾病。这种情形也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性功能疾病,即一方存在导致性障碍、性无能的疾病。第二类是影响生育的疾病,区别于前者,它强调影响“形成胚胎”的重大疾病,如精子无活性等不孕不育问题。

3、高风险遗传性疾病。这类疾病源自基因遗传,遗传概率极大,严重影响后代健康,不符合优生优育要求,法律上禁止生育。

4、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它不仅对患者自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而且极易传染给配偶、家人,进而扩散到整个社会,因此,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将其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这三类疾病均具有较强的传染性。

但是,上述重大疾病范围只能作为《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适用的要件之一,是可撤销婚姻的充分非必要条件,当事人是否隐瞒了患病情况才是本条适用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