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不起诉


本案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过各方不懈努力,成功辩护不起诉,本案辩护的成功要感谢中央及最高检“少捕慎诉”大的政策方针,感谢司法机关主办人的认真负责,还有当事人及家属的积极配合,最后作为辩护人我们从侦查机关第一时间介入,积极向司法机关及当事人了解所能及的案情,确定大的辩护方向后,拿出辩护思路,告知当事人及家属配合的方向,然后经积极的努力,有了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最后形成法律意见书,最大可能形成多方的一个合法合理的合力,天道酬勤,权利需要争取,而不是等待!本案不但化解了矛盾,而且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被告人:

辩护人:李庆

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公安机关现已将该案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通过阅卷并向被告人了解情况后,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建议贵院对某某不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想让自己和亲朋好友挣钱,主观恶性极小。被告人自己投资的钱比集资参与人都多。

本案是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自始至终被告人都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办案件,被告人作为公司业务员后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被告人入职公司业务员是经她人介绍自己先存钱获得利润后,再介绍身边亲朋好友投资,其本人的动机是想自己挣钱的同时也想让亲朋好友挣钱。除了公司给的集资参与人的回报外,被告人把公司奖励自己的提成都支付给了大部分人,有的是全部给了,有的给了有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本人投资未兑付的数额比其本人名下的任何集资参与人都多。

二、被告人系从犯,犯罪情节极其轻微。

被告人只是普通业务员,作为业务员吸收参与投资的集资参与人均为自己的亲朋好友,要么是亲属,要么是同学,被告人名下涉及的投资款数额小、人数少,且都是与自己有直接关系的人,没有扩大宣传、更没有吸收社会人员,犯罪情节极其轻微。

三、被告人构成自首。

本案在刑事立案前后被告人带着其名下的集资参与人主动多次去公安局报警,最开始公安没有立案,被告人是主动到案,后来立案后也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随传随到,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被告人构成自首。

四、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司法机关,且主动帮集资参与人降低损失。

在案发前被告人主动劝诫集资参与人不要再投资了。案发后也是尽最大努力积极退赔、帮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且被告人主动降低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把自己能退回的集资款按比例支付给集资参与人,另被告人自付钱款给集资参与人,尽最大可能降低损失。双方达成协议,集资参与人均希望对被告人不起诉。

五、被告人获得了自己名下全部未兑付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且集资参与人也均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同意对被告人不起诉。

六、被告人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

七、被告人社会表现良好,无任何犯罪前科。

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结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不起诉,且不管是中央层面、还是最高检,都一直强调少捕慎诉,恳请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让被告人能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向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