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两个:

首先,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曾经居住满1年但是起诉时已不再居住的地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形现由原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所谓"被告就原告"原则。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律师提示】

离婚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原告所在地管辖需根据个案进行处理,可以就具体情况请教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