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开发公司)欠付乙公司(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将A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至乙公司名下,抵偿工程款。一个月后,甲公司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乙公司可否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答:如果甲乙公司未作出《以房抵债协议》替代原债权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甲公司到期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乙公司可请求甲公司履行原债务。

理由:

1、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同时存在新旧两债。从常理看,债权到期后,债权人能接受额外增加一种新的清偿方式,但是以一个不确定的新的债权替代原到期债权,具有较大风险,债权人通常不会同意。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务更新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换言之,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义务抵债协议未约定消灭原有到期债务,则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并非原债权债务的消灭。

2、旧债在新债未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和新债处于并存状态,新债履行后,完成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归于消灭。若新债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而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因此《以房抵债协议》有没有明确约定替代原债权债务很关键,直接影响是否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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